1999年6月10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民办教育中除了幼儿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外,各类中等、高等专业教育基本上都是职业性较强的教育。特别是大量的各层次的多形式的短期职业培训,民办比重很大。一批办学思想端正、艰苦奋斗、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职业学校,为推动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民办职业学校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中华职业教育社作为统一战线性质的职业教育团体,联系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是我们的工作重点。1995年我社联合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等有关方面召开了民办教育研讨会,建立了“民办教育协作网”。今年4月我社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在社会上较大影响的民办高校负责人座谈会。大家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为了实现最近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今后3-5年,基本形成经政府办学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这个目标,引导民办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现仅就民办教育战线上反映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虽然现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很快,但要真正实现在今后3-5年内,基本形成公共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调整政策,加强领导。另一方面近年来在各层次上各地都涌现了一批办得很成绩的民办学校,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更广泛的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提高认识,明确政策,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建议在明年,由教育部(或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除了研究有关方针政策、交流经验外,还可表彰一批优秀的民办学校。
二、调整对民办高校的政策
现在的民办高校设置条例虽然在“硬件”条件上已比普通高校要求低,但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要求还是偏高。民办高校在“硬件”条件上的要求应考虑到我国国情,允许有一个发展过程。应重视审核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只要能保证教育质量,其办学条件达到基本要求就应允许办学,鼓励支持民办高校逐步发展改善条件。为加快民办学校的建设,可在政策上予以优惠,如:建校征地的有些配套费用可予以减免;有些国有工厂、学校闲置的场地、校舍,可优先或优惠由民办学校使用;对民办学校急需的发展资金给予低息贷款;应支持有的地方的国办高校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试验和探索。
三、免征民办学校办学收入营业税
现在一些省市的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有的地方还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民办教育界反映强烈,教育行政部门和一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也持异议,并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认真研究,调整政策,对民办学校免予征税。
我们建议财政部队应本着支持民办教育的国家大政策,调整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教育法》第25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3条,都明确规定教育是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学校既然不是营利性的,就不应征收营业税。在这里,不能把民办学校和民营企业等同对待。
第二、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在通常的教育行政部门用语中,教育机构都是指的非学历教育。财政部的《细则》却将免税的范围解释为仅限学历教育,这和国务院的《条例》是不一致的。
第三、中央和国务院都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目前我国的国情还很难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但应尽量从政策上给民办学校以支持,这对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满足更多人受教育是大有好处的。
四、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组建“民办教育协会”
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情况调研,政策研究引导和管理的任务很重。但现在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管理民办教育的机构力量太弱,不适应民办教育的发展。我们建议:
1、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机构。各级教育部门应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力,研究制订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从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承担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2、组建由有关群众团体、民办学校代表参加的“全国民办教育协会”,作为政府和民办学校之间的中介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沟通、协调和有关方面的联系,加强民办学校的自我约束力,开展办学中的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承担部分政府分离出的民办教育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3、尽快建立对民办教育分层次的定期督导机制。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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