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程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专业部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把下一学年的课程计划和教材征订目录上报教务科。
2、各专业部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着手落实下一学期教师课职务,并通知有关教师。
3、各专业部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指导学生完成下一学期的选课工作。
4、教务科应根据各专业部上报的课程计划和教材征订目录,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教材的征订工作,个别教材,应在使用前一学期完成征订,保证教材供应。
5、各专业部应在开学前半个月内,完成学期课表的编制,于开学前一周内,下发教师个人课表,在学生开学报到之日,下发班级课表和学生个人课表,并上网公布。
6、教研组在接到教学任务后,应组织讨论,编制学科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组长、专业部长或专业部长、教学副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7、教师应在接到授课任务后,根据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好至少一周的课,并始终保证一周的备课超前量。教师应积极参与集体备课。
8、同课程的教师,应统一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要求,统一考核和评价。
9、教师应根据课时数,布置相应的作业量,并及时批改、评价、反馈和辅导。
10、教研组应对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或责令有关教师改正。
11、允许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和学生的实际,对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12、教师应广泛听取学生和同行教师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学习和自身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教学方法,并加强课后辅导,以提高教学质量。
13、无论考试或考查科目,均应组织学生考试和测验,每学期不得少于四次。基础性学科实行教考分离,专业学科有条件的也应实行教考分离,有社会考核的学科,应参加行业和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
14、任课教师应按规定记录学生的平时成绩、测验成绩、考试成绩和实验技能成绩,并综合评定,正确记载学生的学科成绩。考核形式可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实际情况决定。
15、各专业部应对各类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报教务科,以便掌握教学动态,总结教学质量上的经验教训,及时介绍经验和提出改进措施,并为校长决策提供材料。
16、教师应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情况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为提高以后的教学质量。